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Arthur's Review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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社会分析 / 2026/7/13

怎么惩治犯罪的青少年

怎么惩治犯罪的青少年

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探讨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,还有最后的惩治问题。 首先要明确的是,我明确反对单纯的降低责任年龄,或者以保护为重的二分法。原因就是双方的证据都无法得出结论。

先说认为应该以保护为重,反对降低年龄的一派的主要论证是这个实验:丹麦曾在2010年至2012年间,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5岁临时降到14岁,随后又改回15岁。这相当于一个罕见的自然实验。这个实验表明,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,并没有对于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有任何影响。但是这里边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,就是青少年,尤其是最容易犯罪的那部分群体,普遍对于法律的认知,以及对于监狱的可怕性认知不足。我们可以建立这样一个模型来研究青少年对于犯罪的预期代价。

主观预期代价 ≈ 自己认为会被抓的概率 × 自己认为会受到的处罚 × 对未来后果的重视程度。

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降低,都会导致整体代价非常低。比如有一个人现在准备作案,若他认为被发现概率接近零,刑罚再严重,主观预期代价仍然很小。再比如说,有个人现在准备作案,如果他是个亡命之徒,从小父母双亡,没有接受什么正规教育,根本不在乎自己的未来,那么你判他有期徒刑30年,对他也没有影响。

经过我的调查,发现了这样一篇研究:连玉君、李鑫、陈思恪在《统计研究》发表的研究,调查了某省未成年犯管教所616名不可爱的在押人员。作者估算,在16岁附近,知法可能使潜在犯罪数量减少约30%至50%。调查样本中,78%声称知道相关法律,但只有35%接受过普法教育。

虽然说这个研究有不严谨之处,人数很少、地域有局限等等。但是你看,已经在管教所的人,只有35%接受过普法教育。更何况不在管教所的马上要犯罪的人。

再比如说,当前的青少年犯罪引起争议的部分主要是故意伤人、校园霸凌、谋杀等等较为严重的暴力事件。可是在丹麦的研究当中,大部分的犯罪仅限于偷窃,普通伤害、破坏财产等等小型犯罪,根本与公众的争议点不在一条线上。

再说一说,支持降低年龄有什么问题。

第一,需要解决的恶性犯罪,如故意伤人、杀人、抢劫这类犯罪,只占到所有青少年犯罪中的很小一部分。剩下的犯罪如果全都入刑,那会大量增加警力资源的消耗。

第二,许多低龄严重犯罪并不是冷静计算后的选择。威慑影响不了,极端短视,报复,被同伴压力迫使,突发争执,非常愤怒等等。成年之后判断能力更成熟,并不是在犯罪前对于要不要犯罪更加成熟,大部分时候是对于考虑犯罪之后的后果,考虑进了牢以后的后果更加成熟。

第三,25岁前犯罪都有很强的可能性,出于某些心理学原因。要是15岁关进去,关个8年放出来,还有可能继续犯罪,而且可能性不小。

说完这两种观点有什么问题以后,再说一下现行法律有什么确定性的问题。

现行法律在青少年惩罚上,有一个明显的断崖问题,有年龄断崖、罪责断崖,还有罪名断崖。

比如说,同样都是往人脸上呼了一拳,呼了个轻伤,可能鼻梁骨骨折,或者出了些什么问题。这时候,一个是15岁364天,一个是16岁,罪责就完全不同,15岁不需要负责,16岁需要负全责。

再比如说,同样都是把人推下楼梯,其中一个人被推的时候拉了一下栏杆,只有轻伤。另外一个人比较不幸运,骨折了,或者是大出血等等,有了重伤。于是那个推人的人,在第一种情况可能几乎不需要负责任或者很小的责任,而在第二种情况需要负较为大的责任。但是问题是,这两种情况下,推人的这位罪犯的邪恶程度,或者在法律上说叫主观恶性完全相同。

再举个例子,霸凌。一般来说,霸凌有很多表现形式,很多时候会并行发生。比如说排挤、打人、勒索、威胁、网暴等等形式。但是法律上倾向于把这些罪名分开看。有敲诈勒索罪、有故意伤人罪、有故意毁坏财物罪。现实中的霸凌是一个持续的、综合的、人与人之间不正常的、不健康的、不道德的、不合法的、不合理的支配关系。可是在法律上倾向于看为一次犯罪、一种犯罪,这就是罪责的问题。

当然,霸凌中很难处理的还有网暴导致自杀的问题。假设一个人在网上造点谣,拉着人一起攻击,导致一个人自杀了。我们作为正常人当然很容易理解,认为这个非常正常。但是在法律上,要证明造谣导致了自杀,推理非常困难,举证非常困难,等等等等。

通过这些推理,我并不能得出什么确定性的关于青少年法律的问题。就比如霸凌中的网暴,如果要能够较为轻易地通过法条定罪,那么法条就需要留给法官一定的使用常识推理的、使用自由裁量权的余地。但是这个余地反过来也可以被有权势、有内部关系的人利用来取消罪责。

常理之所以为常理,就是因为它基于大量的经验、良心和Common perception。可是要是把常理,或者说运用常理的权利写进法条,同时又没有任何的措施来确保执行运用这个法条的人,能够使用良心,就会使得这个法条被滥用。更明显的是,没有什么机制能够确保人使用良心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