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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"bodyZh": "这篇文章的目的是探讨对于青少年犯罪的预防，还有最后的惩治问题。\n首先要明确的是，我明确反对单纯的降低责任年龄，或者以保护为重的二分法。原因就是双方的证据都无法得出结论。\n\n先说认为应该以保护为重，反对降低年龄的一派的主要论证是这个实验：丹麦曾在2010年至2012年间，把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5岁临时降到14岁，随后又改回15岁。这相当于一个罕见的自然实验。这个实验表明，降低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，并没有对于降低青少年犯罪率有任何影响。但是这里边忽略了一个重要因素，就是青少年，尤其是最容易犯罪的那部分群体，普遍对于法律的认知，以及对于监狱的可怕性认知不足。我们可以建立这样一个模型来研究青少年对于犯罪的预期代价。\n\n主观预期代价\n≈ 自己认为会被抓的概率 × 自己认为会受到的处罚 × 对未来后果的重视程度。\n\n其中任何一个因素降低，都会导致整体代价非常低。比如有一个人现在准备作案，若他认为被发现概率接近零，刑罚再严重，主观预期代价仍然很小。再比如说，有个人现在准备作案，如果他是个亡命之徒，从小父母双亡，没有接受什么正规教育，根本不在乎自己的未来，那么你判他有期徒刑30年，对他也没有影响。\n\n经过我的调查，发现了这样一篇研究：连玉君、李鑫、陈思恪在《统计研究》发表的研究，调查了某省未成年犯管教所616名不可爱的在押人员。作者估算，在16岁附近，知法可能使潜在犯罪数量减少约30%至50%。调查样本中，78%声称知道相关法律，但只有35%接受过普法教育。\n\n虽然说这个研究有不严谨之处，人数很少、地域有局限等等。但是你看，已经在管教所的人，只有35%接受过普法教育。更何况不在管教所的马上要犯罪的人。\n\n再比如说，当前的青少年犯罪引起争议的部分主要是故意伤人、校园霸凌、谋杀等等较为严重的暴力事件。可是在丹麦的研究当中，大部分的犯罪仅限于偷窃，普通伤害、破坏财产等等小型犯罪，根本与公众的争议点不在一条线上。\n\n再说一说，支持降低年龄有什么问题。\n\n第一，需要解决的恶性犯罪，如故意伤人、杀人、抢劫这类犯罪，只占到所有青少年犯罪中的很小一部分。剩下的犯罪如果全都入刑，那会大量增加警力资源的消耗。\n\n第二，许多低龄严重犯罪并不是冷静计算后的选择。威慑影响不了，极端短视，报复，被同伴压力迫使，突发争执，非常愤怒等等。成年之后判断能力更成熟，并不是在犯罪前对于要不要犯罪更加成熟，大部分时候是对于考虑犯罪之后的后果，考虑进了牢以后的后果更加成熟。\n\n第三，25岁前犯罪都有很强的可能性，出于某些心理学原因。要是15岁关进去，关个8年放出来，还有可能继续犯罪，而且可能性不小。\n\n说完这两种观点有什么问题以后，再说一下现行法律有什么确定性的问题。\n\n现行法律在青少年惩罚上，有一个明显的断崖问题，有年龄断崖、罪责断崖，还有罪名断崖。\n\n比如说，同样都是往人脸上呼了一拳，呼了个轻伤，可能鼻梁骨骨折，或者出了些什么问题。这时候，一个是15岁364天，一个是16岁，罪责就完全不同，15岁不需要负责，16岁需要负全责。\n\n再比如说，同样都是把人推下楼梯，其中一个人被推的时候拉了一下栏杆，只有轻伤。另外一个人比较不幸运，骨折了，或者是大出血等等，有了重伤。于是那个推人的人，在第一种情况可能几乎不需要负责任或者很小的责任，而在第二种情况需要负较为大的责任。但是问题是，这两种情况下，推人的这位罪犯的邪恶程度，或者在法律上说叫主观恶性完全相同。\n\n再举个例子，霸凌。一般来说，霸凌有很多表现形式，很多时候会并行发生。比如说排挤、打人、勒索、威胁、网暴等等形式。但是法律上倾向于把这些罪名分开看。有敲诈勒索罪、有故意伤人罪、有故意毁坏财物罪。现实中的霸凌是一个持续的、综合的、人与人之间不正常的、不健康的、不道德的、不合法的、不合理的支配关系。可是在法律上倾向于看为一次犯罪、一种犯罪，这就是罪责的问题。\n\n当然，霸凌中很难处理的还有网暴导致自杀的问题。假设一个人在网上造点谣，拉着人一起攻击，导致一个人自杀了。我们作为正常人当然很容易理解，认为这个非常正常。但是在法律上，要证明造谣导致了自杀，推理非常困难，举证非常困难，等等等等。\n\n通过这些推理，我并不能得出什么确定性的关于青少年法律的问题。就比如霸凌中的网暴，如果要能够较为轻易地通过法条定罪，那么法条就需要留给法官一定的使用常识推理的、使用自由裁量权的余地。但是这个余地反过来也可以被有权势、有内部关系的人利用来取消罪责。\n\n常理之所以为常理，就是因为它基于大量的经验、良心和Common perception。可是要是把常理，或者说运用常理的权利写进法条，同时又没有任何的措施来确保执行运用这个法条的人，能够使用良心，就会使得这个法条被滥用。更明显的是，没有什么机制能够确保人使用良心。",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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